為加強高頻交易監管、重點監控異常交易行為,《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下文簡稱《管理規定》),將于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
《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全方位、系統性規定。明確證券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明確高頻交易的定義,并從報告信息、收費、交易監控等方面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
總體思路
趨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監管、規范發展
證監會表示,程序化交易是信息技術進步與資本市場融合發展的產物,在我國市場起步較晚,近年來發展較快,已成為證券市場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有助于為市場提供流動性,促進價格發現。但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相對中小投資者存在明顯的技術、信息和速度優勢,一些時點也存在策略趨同、交易共振等問題,加大市場波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近年來,證監會高度重視程序化交易監管,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加強量化私募基金備案問詢,建立健全數據統計監測機制,在股票市場建立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等。在總結前期監管實踐基礎上,證監會圍繞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主線,按照“趨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監管、規范發展”的總體思路,研究起草了《管理規定》。
加強交易監控
明確高頻交易差異化管理要求
一是明確程序化交易的定義和總體要求。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相關活動應遵循公平原則,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擾亂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明確報告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按規定報告賬戶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信息、軟件信息等信息,并落實“先報告、后交易”要求,在履行報告義務后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
三是明確交易監測和風險防控要求。證券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同時,進一步壓實證券公司客戶管理職責,明確機構投資者合規風控要求。
四是加強信息系統管理,明確對程序化交易相關的技術系統、交易單元、主機托管、交易信息系統接入等監管要求。
五是加強高頻交易監管。明確高頻交易的定義,并從報告信息、收費、交易監控等方面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
六是明確監督管理安排。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的,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根據規定采取管理措施,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七是明確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納入報告管理,執行交易監控標準,其他管理事項參照適用本規定,具體辦法由滬深證券交易所制定,另行公布。
今年五月,證監會網站消息顯示:前期,證監會就《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聽取了境內外投資者和市場機構意見建議。各方總體支持贊同,評價積極正面。所提意見建議中,部分屬于條文理解問題,我會已向有關投資者和市場機構溝通說明;多數涉及《管理規定》有關細化實施安排,我會將指導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等在制定完善實施細則和相關業務規則時充分借鑒境外市場成熟經驗,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盡快予以研究明確。